但是對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否存在價值,或者說是否有劃分的必要卻一直存在爭議。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 Hans Kels-en)就堅決地否定公法和私法的區別,他認為公法和私法都是國家法,依據這些法律,無論是人民之間,還是國家和人民之間都是權利義務關系,因而無必要區分。(3)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則指出凱爾森在方法論上的問題:過于強調法律的觀念性,而忽視了實在的世界,他認為“公法和私法的區別,實可稱為現代國法的基本原則。國法的一切規律,無不屬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屬而不同其意義”。1)“公法和私法都是屬于國家法的,但其所以尚有區分之必要者,…完全是因為私法在第一次的是關于其他社會一一特別是個人相互間的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則上是由社會本身的力量維持,只有當社會本身的力量不足以維持時,才第二次地由國家去充當其適用維持之任的緣故。不錯,廣義地來說私法亦是國家法,但那是“第次的”國家法,在這一點上,是應當和公法有所區別的?!?br /> 事實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民主與自由的推進,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復雜化,各類利益沖突比比皆是。傳統公法和私法的領域劃分已不再涇渭分明,這在知識產權領域表現得尤為明顯。如在專利權的保護中既有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私人利益沖突,也有市場主體與國家社會之間的整體利益沖突。雖然從根本上講,社會整體利益與私人個體利益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別和矛盾,必須加以協調,使之趨于一致,以達到關系協調、利益兼顧、均衡發展,使各利益主體都處于應有的位置和最佳的聯結狀態。因此,當今社會,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都需要妥善協調社會整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與社會個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的關系,在諸多方面相互吸收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