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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保護知識產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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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述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工作步驟,課題組分析確定了績效評價的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結構后,就開始逐層擬定目標層、任務層和要素層的指標,具體工作表述如下:
(一)確定目標層指標
根據績效指標體系結構,擬定指標的第一步工作是確定目標層指標,如本文前述,目標層指標位于整個績效指標體系的最頂層,決定整個指標體系的邏輯關系。選擇恰當的目標層指標是保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條理性和評估視角集中性的基礎。
目標層指標的分解必須緊密圍繞績效目標,即目標層指標描述的是支撐、實現績效目標必須包含的因素。考量能否達成一個目標通常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一個分析角度是達成目標的能力,另一個分析角度是為達成目標而開展的工作情況。達成目標的能力是確保目標實現的基礎或環境因素,而為達成目標而開展的工作情況則是支撐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同時,按照“按統一框架設計兩套指標”的工作原則,并為突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績效結果比較,課題組認為行政保護績效指標體系和司法保護績效指標體系的邏輯結構應該是一樣的。由此,課題組圍繞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績效目標“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提升,保護狀況得到顯著改善”和司法保護的績效目標“司法保護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渠道,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得到降低”,將目標層指標分解為“保護能力”和“保護狀況”兩項。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套指標體系統一的指標結構見下圖:
“保護能力”旨在對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能力進行評估,以獲得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基礎條件或環境的客觀評價結論,這是驗證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實效的必需因素。“保護狀況”旨在對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開展的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具體行為或措施進行評估,以分析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具體業績,這是驗證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實效的最直觀反映。
(二)確定任務層指標
任務層指標是描述為達成績效目標而實際必須完成的任務內容,績效目標能否實現,以及績效目標實現的程度就將通過考量任務層指標的完成情況來得出結論。所以,任務層指標是整個績效指標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指標,任務層指標設置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將直接決定績效考核的成敗。因此,課題組在內部研討的基礎上,采用德爾菲法借助專家的判斷來確定任務層指標,詳細工作步驟如下:
1.課題組內部密切圍繞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績效目標展開了討論,按照聚焦性、全面性、獨立性和必要性的指標分解原則,在保護能力和保護狀況這兩項目標層指標項下,分別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草擬出若干項績效評價的任務層指標備選項。
2.將上述任務層指標備選項報送相關專家,請各位專家分別獨立進行判斷,并明確回復如下問題:每項目標層指標項下需要多少項任務層指標?在每項目標層指標項下能夠描述績效目標的任務層指標是哪幾項,或者應該包括其他的哪些指標?
3.課題組回收各位專家第一次意見后,進行了歸納和整理,并將結論反饋給各位專家。反饋結論時只給出具體意見,而不指明發表不同意見的專家的具體姓名。然后請各位專家比較自己同他人的不同意見,再次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判斷。
4.課題組就前述問題反復提請專家發表意見,直至最后取得各位專家較為一致的意見,并以此作為論證的結論。
本文前述,績效指標的設計與選擇是一項基于經驗的主觀判斷的工作,依托專家的深厚理論基礎及廣闊視野,可以讓這個主觀判斷的過程最大限度地實現客觀性和合理性,同時,通過匿名反饋不同專家意見并反復地提請專家分析、修正各自的意見而獲得的相對一致的結論,是對分析結論科學性的另一層保障。經前述工作分析后,課題組獲得如下結論:
首先,任務層指標的拆分不宜過多,3~5項指標足以清晰、完整地描述為了實現績效目標而必須包括的工作內容。
其次,圍繞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提升,保護狀況得到顯著改善”這一績效目標,課題組歸納各位專家的意見后總結出,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績效指標體系框架中的“保護能力”這一目標層指標項下的任務層目標包括:行政保護法制狀況、行政機關工作機制、行政保護人才隊伍和行政保護資源四項;在“保護狀況”這一目標層指標項下的任務層指標包括:行政執法、行政審批、登記、行政保護國際合作和行政保護宣傳與服務四項,詳見下圖:
前述任務層指標的含義如下:
行政保護法制環境(P1):該指標旨在考量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行政規章制度的建設及修訂、完善情況。
行政機關工作機制(P2):該指標旨在考量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工作機制。
行政保護人才隊伍(P3):該指標旨在考查行政保護人力資源情況及人才建設情況。
行政保護資源(P4):該指標旨在考量國家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方面投入的資源及其配置情況。
行政執法(Q1):該指標旨在考量各個行政機關通過日常執法和專項執法活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效果。
行政審批、登記(Q2):該指標旨在考量行政機關是否能夠及時完備地組織審批登記、工作,以確保智力創造成果依法獲得知識產權保護。
行政保護國際合作(Q3):該指標旨在考量我國行政機關是否能夠有效參與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的國際合作,提升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影響力。
行政保護宣傳與服務(Q4):該指標旨在考量行政機關為公眾、知識產權權利人提高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及公務服務的情況。
同時,圍繞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司法保護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渠道,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得到降低”這一績效目標,課題組歸納各位專家的意見后總結出,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指標體系框架中的“保護能力”這一目標層指標項下的任務層目標包括:司法保護法制狀況、司法機關工作機制、司法審判隊伍和司法保護資源四項;在“保護狀況”這一目標層指標項下的任務層指標包括:民事案件審理,行政、刑事案件審理,司法保護公開度和司法保護合作與交流四項,詳見下圖:
前述任務層指標的含義如下:
司法保護法制環境(M1):該指標旨在考量司法機關據以進行司法審判活動的法律依據及裁判規則的完備性和一致性。
司法機關工作機制(M2):該指標旨在考量司法機關就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機制。
司法審判隊伍(M3):該指標旨在評判法官的業務素質和思想政治素質情況。
司法保護資源(M4):該指標旨在考量國家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投入的資源及其配置情況。
民事案件審理(N1):該指標旨在考量司法機關以審判、調解等方式處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情況,以考察民事審判是否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了主導性作用。
行政、刑事案件審理(N2):該指標旨在就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審判監督、支持行政執法以及通過刑事審判懲治、威懾知識產權犯罪的效果進行考察。
司法保護公開度(N3):該指標旨在考量司法保護的透明度,以獲得司法審判活動的公信力評價。
司法保護合作與交流(N4):該指標旨在考量司法機關開展司法保護活動過程中與其他部門、機構以及與國外相關機構間合作交流情況。
(三)確定要素層指標
要素層指標是指完成任務的具體工作要素,每一項要素都是分別對各自上一級任務的具體分解或落實。要素層指標是具體描述考核對象行為的實證指標,是對考評內容的最直觀反映,每一項要素層指標都是直接決定績效考核結論的關鍵數據。因此,課題組在確定要素層指標時,也是按照聚焦性、全面性、獨立性和必要性的原則,以“頭腦風暴”的工作方式確定初稿后,提交專家審核確定出要素層指標。最終確定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績效要素層指標如下圖:
前述要素層指標的含義如下:
行政保護制度的完備性(P11):指與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足夠完備,是否足以保證行政機關的保護行為有法可依。
行政機關制定、修訂行政規章制度的及時性(P12):指行政機關能否及時制定或修訂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所需要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保護組織機構完備性(P21):指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行政機關組織機構設立是否完備,相關保護措施是否都有相應組織機構承擔。
行政活動公開性(P22):指行政機關實施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所有相關信息是否及時、全面公布;行政機關的職權、工作程序、監督方式等是否公開、透明。
行政機關工作機制創新性(P23):指行政機關能否主動創新工作機制以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動態。
行政保護人才素質(P31):指行政機關人員構成情況及其素質能否達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
行政保護人才隊伍建設(P32):指行政機關為提升知識產權保護人才隊伍能力而開展的培訓教育活動,能否滿足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需要。
行政保護資源豐裕度(P41):指投入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人力或物質資源是否足夠充裕。
行政保護資源配置合理性(P42):指知識產權保護行政資源的投入分布是否合理、科學,是否能夠實現各地區或各領域的平衡發展。
執法規范性(Q11):指行政機關在開展知識產權違法打擊的執法活動過程中,能否保持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執法力度(Q12):指行政機關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能否有效打擊違法行為。
執法效率(Q13):指行政機關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的效率是否足夠迅速、高效。
聯動執法效果(Q14):指不同行政部門之間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是否足以有效打擊跨領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行政審批、登記規范性(Q21):指行政機關是否能夠規范地開展各類知識產權的審批、登記工作。
行政審批、登記質量(Q22):指經過行政機關審批或登記的各類知識產權能否保證較高的質量。
行政審批、登記效率(Q23):指行政機關能否在法定的時限內及時完成審批或登記工作。
行政保護國際合作空間(Q31):指行政機關舉辦或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會議或國際活動以及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條約方面的情況如何。
行政保護國際影響力(Q32):指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合作中能否有效提高我國的國際影響力。
知識產權宣教(Q41):指行政機關是否面向公眾開展了足夠的知識產權宣傳教育,以提升社會整體的知識產權意識。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Q42):指行政機關是否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了必要的維權指導或直接的維權援助。
知識產權保護業務指導(Q43):指行政機關是否為最重要的創新主體———企業提供了必要的知識產權管理或經營方面的指導。
課題組運用相同方法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指標體系的要素層指標進行了分解,最終確定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要素層指標如下圖:
前述要素層指標的含義如下:
司法裁判法律依據的完備性(M11):指各級法院據以進行裁判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完備。
司法裁判規則的一致性(M12):指各級、各地法院據以裁判的法律規則是否統一。
司法保護組織機構完備性(M21):指是否建立了足夠的專門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活動。
司法管轄布局合理性(M22):指司法審判組織的分布是否足以適應知識產權案件發生的新動態,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審判制度創新性(M23):指法院是否能夠主動針對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開展諸如“三審合一”這樣的審判制度創新。
司法審判隊伍素質(M31):指司法機關的人員構成情況及其素質能否達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
審判業務素質培養(M32):指法院是否積極有效地組織了足夠的培訓以提高法官的專業知識和審判技巧。
思想政治建設(M33):指法院是否堅持開展對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官能否堅持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價值觀。
司法保護資源豐裕度(M41):指投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人力或物質資源是否足夠充裕。
司法保護資源配置合理性(M42):指知識產權保護司法資源的投入分布是否合理、科學,是否能夠確保各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的及時處理。
案件審判質量(N11):指法院能否維持較高的一審結案率,逐漸降低上訴率、再審率,確保案件的審理質量。
案件審判效率(N12):指法院能否在審限內及時審理完結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使權利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及時維護。
案件司法調解(M13):指法院能否規范調解行為,恰當運用調解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
行政審判監督職能(N21):指法院是否能夠通過高質、高效的知識產權行政審判實現對行政行為的恰當監督,并有效支撐行政執法活動。
刑事懲治、震懾力度(N22):指法院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審判是否能夠起到有效懲治、震懾犯罪行為的效果。
審判公開度(N31):指法院是否能夠保持知識產權審判行為的透明、公開,讓社會有效監督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
裁判文書公開度(N32):指法院能否及時、主動、全面地將知識產權判決文書公開。
國際合作與交流(N41):指法院能否主動開展或參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或區際交流,提升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負責任大國形象。
部門機構合作與交流(N42):指司法機關能否在開展司法保護的活動過程中建立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合作機制,整體提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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