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國內商標審查實踐來看,對短語、標語商標的顯著特征之審查,著重審查的是該短語、標語是否僅僅直接表示或描述了指定商品的內部成分、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有無證據證明該短語、標語已經成為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常用行業詞匯或者行業通用的廣告宣傳用語。例如美國薩澳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在國際分類第12類“陸地車輛用液壓泵”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 WHAT 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純英文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審查后認為,該商標譯為“確實有重大關系的東西在里面”,它類似于廣告宣傳用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具有識別特征,作出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不應翻譯為“確實有重大關系的東西在里面”,而應該譯為“內涵最重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2類陸地車輛用液壓泵等商品上,并沒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內部成分或已成為指定商品上的常用行業詞匯,且鑒于目前尚無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已成為行業用語或常用的廣告用語,因此該商標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應有的顯著性。因此,作出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