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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罰款50萬!只因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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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倍康力公司因存在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違法行為,被豐臺市監局處以罰款50萬元、停止發布廣告的行政處罰。由于倍康力公司不服上述處罰決定,向豐臺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豐臺區政府復議后,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倍康力生物公司繼而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被駁回后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最終上訴被駁回。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1份行政判決書顯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康力公司”)因存在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違法行為,被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豐臺市監局”)處以罰款50萬元、停止發布廣告的行政處罰。由于倍康力公司不服上述處罰決定,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豐臺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豐臺區政府復議后,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倍康力生物公司繼而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被駁回后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最終上訴被駁回。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京02行終775號)顯示,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倍康力公司不服被告豐臺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被告豐臺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京0106行初172號行政判決,宣判后,原審上述人倍康力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原判認定,經審理查明:


2019年1月25日,豐臺市監局對倍康力公司自設網站檢查發現,倍康力公司涉嫌利用自設網站進行虛假宣傳,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豐臺市監局于當日立案調查。后豐臺市監局向倍康力公司進行詢問并調取相關材料,同時向相關部門及企業調查取證。


2019年11月27日,豐臺市監局向倍康力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于當日直接送達,責令其于2019年12月27日前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同日,豐臺市監局向倍康力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于當日直接送達,認定倍康力公司存在網頁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擬責令倍康力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倍康力公司在網站發布廣告“國內惟一一種擁有專利的針對孕婦及嬰幼兒的營養雞蛋”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責令倍康力公司停止發布廣告,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擬不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告知倍康力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2019年12月2日,倍康力公司向豐臺市監局作出書面陳述,表示經此次事件受到深刻教育,知曉后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請求不予處罰。


2019年12月9日,豐臺市監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內容如前所述。


2020年2月5日,倍康力公司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豐臺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0年3月31日,豐臺區政府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維持了被訴處罰決定。


原判認為,本案中,對于倍康力公司存在的作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豐臺市監局責令倍康力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給予倍康力公司50萬元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對于倍康力公司存在的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豐臺市監局責令倍康力公司停止發布廣告,不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豐臺市監局在查處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審批、送達等程序,程序合法。豐臺區政府依法履行了受理、送達等程序,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倍康力公司要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復議決定的理由不成立,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宣判后,原審上述人倍康力公司不服,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倍康力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豐臺市監局、豐臺區政府承擔。


除倍康力公司,豐臺市監局、豐臺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


原審法院確認,豐臺市監局、豐臺區政府的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信。經二審法院審查屬實,亦予以確認。根據上述被認定合法有效的證據,二審法院認定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倍康力公司作為廣告主,應對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豐臺市監局在經過調查后認定倍康力公司存在網頁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虛假商業宣傳違法行為及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所作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并無不當。豐臺區政府收到倍康力公司的復議申請后,履行了受理、審查、送達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結論正確,程序合法,亦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倍康力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五十元,均由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倍康力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保健功能蛋研發、生產、深加工、銷售于一體的生物高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冊資本99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肖海霞。該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山東牧高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0%;第二大股東為肖海霞,持股比例為30%。




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等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京02行終775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石榴莊西街232號西區5-189。

法定代表人肖海霞,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立杰,北京嘉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菜戶營東街乙360號。

法定代表人李廣隆,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芳,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高波,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豐臺鎮文體路2號。

法定代表人初軍威,代區長。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孟憲龍,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倍康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康力公司)因訴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豐臺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豐臺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所作(2020)京0106行初172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9年12月9日,豐臺市監局作出京豐市監工罰[2019]8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認定倍康力公司存在網頁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倍康力公司在網站發布廣告“國內惟一一種擁有專利的針對孕婦及嬰幼兒的營養雞蛋”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對于倍康力公司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倍康力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罰;對于倍康力公司在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倍康力公司停止發布廣告,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不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倍康力公司不服被訴處罰決定,于2020年2月5日向豐臺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0年3月31日,豐臺區政府作出豐政復字[2020]1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復議決定),維持了被訴處罰決定。


倍康力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倍康力公司系在北京市豐臺區設立的一家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服務、技術轉讓以及銷售食品的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12月9日豐臺市監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倍康力公司在其網站宣傳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存在虛假宣傳及在廣告宣傳中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倍康力公司認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理由如下:1、豐臺市監局未查清“maiyunbaodan.com”網站實際經營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罰,屬于認定事實不清;2、豐臺市監局認定倍康力公司網頁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的行為缺乏證據支持;3、豐臺市監局調查過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倍康力公司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屬于程序違法。同時,倍康力公司認為豐臺市監局未能根據違法行為以及違法情節考慮行政處罰的合理性,罰款數額巨大,明顯不具有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被訴復議決定維持了被訴處罰決定,未能維護倍康力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撤銷被訴復議決定;訴訟費由豐臺市監局、豐臺區政府承擔。


豐臺市監局向一審法院辯稱,一、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豐臺市監局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關程序,程序合法。對倍康力公司的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二、倍康力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maiyunbaodan.com網站屬于倍康力公司自設網站,網站內容為倍康力公司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網站上宣傳虛假內容應認定為倍康力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倍康力公司稱其網頁宣傳內容未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沒有事實依據。豐臺市監局已充分保障了倍康力公司的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的權利。綜上,被訴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合理、適當,倍康力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倍康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豐臺區政府向一審法院辯稱,豐臺區政府于2020年2月5日收到倍康力公司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受理七日內向豐臺市監局發送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豐臺市監局在收到申請書十日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履行法定職責的相關材料。2020年3月31日,豐臺區政府作出被訴復議決定并于2020年4月2日向倍康力公司郵寄送達,倍康力公司次日簽收。被訴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倍康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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