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上海馥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杭州都可生物科技連鎖有限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擾商標權紛爭一審民事裁定書推送,案號為(2019)滬0115民初85065號,原告為上海馥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馥邑公司)與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可公司)。
被告都可公司在微博網站注冊賬號企業認證“都可飲品官博”賬號,在企業名字、微博號賬號名和推送的微博號中顯著采用原告注冊商標關鍵標志,足夠令人對產品和項目由來發生搞混,該企業名字、微博號賬號頭像和推送的微博號信息侵擾原告商標權。并且該微博號賬號推送代理原告牌子加盟店的違法廣告,但現實從業蒙騙牌子的連鎖加盟與認證代理,以原告的名氣欺詐引導蒙騙經營者代理。
被告微夢創科公司是微博號的備案方和現實運營方,其為都可公司侵權行為賬號進行企業認證,使大眾提升對侵權行為賬號的認可,繼而使其提高核心競爭力。微夢創科公司為賠償責任給予便捷造成 侵權行為危害增加,應一起承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都可公司自以為運營項目包括奶茶,其將原告注冊商標中的關鍵部分“都可”當做企業名字中的名稱后面采用,且運營項目與原告商標采用的產品及項目一樣或相似,易于誘導大眾,足夠讓人誤以為是原告產品或者與原告存有相應關聯,屬搞混情形,故依規產生不正當競爭;微夢創科公司不知道其網絡用戶涉嫌利用其網絡服務侵擾他人民事權益,且在之后已采用相應措施,故不產生侵權行為。
一審主裁結論為,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連鎖有限公司于本宣判有效之日(2020年11月19日)起三十日內更改企業名字,并不得在更改后的企業名字中采用“都可”字樣;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連鎖有限公司于本宣判有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錢江晚報》上公開道歉,清除因實行本案賠償責任給原告上海馥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產生的負面影響,申明的信息、推送地方需經本院審核;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連鎖有限公司于本宣判有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上海馥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及為本案支出的有效開支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55,000元;駁回申請原告上海馥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訴求。